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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五年不能见孩子一面,环奕助原告获得探望

发布时间:2017-06-17 15:38

案件类别:离婚诉讼

委托时间:2016年9月28日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23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协议离婚。可是被告自离婚后一直强烈谢绝原告作为母亲正常探视孩子的权利,甚至在第二年将孩子的户籍从成都温江区迁至山东省禹城,且原告刘某发现被告王某也一直并未和孩子生活在一起,孩子是带到禹城乡下和被告父母住在一起。五年来不能探望孩子,原告刘某经济和精神上以及生活上受到巨大损失和影响,提起诉讼。可是在诉讼过程中,案情一度转势,被告及其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中止原告行使探视权的代理意见…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诉讼请求:

  •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探视婚生子王某某的权利,具体方式为寒暑假由原告与孩子生活,要求被告配合将孩子送到原告生活的城市。
  •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对孩子的监管和抚养义务,将孩子带回成都学习,并与其生活。
  • 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代理人提出中止原告行使探视权代理意见:

  • 已有证据证明原告曾经患有抑郁症,且原告现在诸多言行表明,原告不会管理自己的情绪,焦躁易怒。
  • 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其在小孩就读一年级期间曾经私自将小孩带离学校。
  • 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和行为。

判决结果:

新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作出判决,判决原告刘某在寒暑假不影响王某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接走王某某共同生活10日和15日。

点评:

    本次案件探望权纠纷案件峰回路转,从一开始我方提出合理探望权,到后期被告方改变决定提出中止原告行使探视权代理意见,案件审理一度陷入焦灼。但在我所律师逐条答辩,证明原告有正常和孩子生活的精神健康状况、收入状况等。且同被告方多方调节协商以及力挽狂澜之下,最终原告刘某能够正常行使探望权,在不影响王某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之下,可以接走孩子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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