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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别:离婚诉讼
委托时间:2016年9月28日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23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协议离婚。可是被告自离婚后一直强烈谢绝原告作为母亲正常探视孩子的权利,甚至在第二年将孩子的户籍从成都温江区迁至山东省禹城,且原告刘某发现被告王某也一直并未和孩子生活在一起,孩子是带到禹城乡下和被告父母住在一起。五年来不能探望孩子,原告刘某经济和精神上以及生活上受到巨大损失和影响,提起诉讼。可是在诉讼过程中,案情一度转势,被告及其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中止原告行使探视权的代理意见…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提出中止原告行使探视权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
新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作出判决,判决原告刘某在寒暑假不影响王某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接走王某某共同生活10日和15日。
点评:
本次案件探望权纠纷案件峰回路转,从一开始我方提出合理探望权,到后期被告方改变决定提出中止原告行使探视权代理意见,案件审理一度陷入焦灼。但在我所律师逐条答辩,证明原告有正常和孩子生活的精神健康状况、收入状况等。且同被告方多方调节协商以及力挽狂澜之下,最终原告刘某能够正常行使探望权,在不影响王某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之下,可以接走孩子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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