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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别: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6年9月23日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7日,原告刘某所有的小轿车在四川省什邡市工业园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经核定,该车损失为198100元。而鉴于2014年12月原告便将该车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原告遂于事故后向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可是被告均以原告已和杨某签订《汽车购买协议》且已将保险索赔权利转让给我方当事人第三人杨某为由拒绝赔付,同时被告指出已将赔付款支付给杨某。原告多次索赔无果之后,诉至法院,而我方当事人也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原告方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98100元。
被告方辩护意见:
原告刘某已经保险索赔权利转让给我方当事人第三人杨某,且已支付赔款给我方当事人。
争议焦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最终我方当事人依然能合法获得该笔赔款。
点评:
本次案件不同于以往普通的原被告双方案件,我方当事人属于此案件中的第三人。原告和我方当事人签订《汽车购买协议》后发生交通事故,蒙受损失。因协议中已备注内容包括车辆所有权及保险公司索赔权益全部转让,所以我方当事人在原告不配合的情况下自行理赔。但在此过程中由于伪造了转让公证书而造成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幸在我所辩护下,法院确认基本转让事实,且确认伪造公证书是为保险公司理赔上的基本程序,故不理会伪造公证书的事情,最终认定该笔赔款仍应由我方当事人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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