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艺人肖像及名誉权,将会如何判决?-环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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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艺人肖像及名誉权,将会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17-07-18 11:33

案件类别:民事

委托时间:2016年6月12日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原告艺人李某某得知被告成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成都某某医疗美容医院”中发布标题为《整形达人李某某,看看也是醉了……》的文章。被告于文章之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照片25张,并于文章之中加注“隆胸”等文字解读和“双眼皮800元”、“隆鼻800元”等宣传标语。因此,原告对被告将其肖像及姓名用于美容整形领域进行商业宣传,侵犯原告名誉权且极易使浏览者误认为原告曾接受过相关医疗手术,致使原告遭受诸多质疑和非议提起诉讼。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原告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立即断开侵权链接。
  • 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包括:本案判决书判号、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画面不小于名片大小)
  •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整,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整,维权开支人民币3000元整,合计283000元。

我所答辩:

  • 被告微信公众号基本不具备传播能力,不会产生侵权影响。被告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仅47人,且过半数是员工好友,实际真实消费关注人数不足20人。
  • 被告没有将李某某肖像和名字进行任何商业使用的目的和故意。转载的文章是已经在网络上被转载过无数次的娱乐八卦,且接到律师函之后已断开连接并删除文章。
  • 被告转载网络文章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其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文章并非被告原创且之前也被众多媒体广泛传播。
  • 原告诉求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的依据。原告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名誉受损。

判决结果:

被告成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成都某某医疗美容院”首页刊登向原告李某某的致歉声明。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公证费1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

点评:

本次案件中,涉及艺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问题。我所接受委托之后,从肖像权和名誉权出发,根据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状况、粉丝基数以及文章创作等实际会给原告艺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估计和辩护,且提出原告并没有具体的证据主张自己的相应损失。最终我所成功为当事人把赔偿金额从283000元降低到10000元,挽回十多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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