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涉嫌抢劫罪被逮捕,最后获得如何判决?-环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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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涉嫌抢劫罪被逮捕,最后获得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17-01-15 09:31

案情类别:刑事案件

委托时间:2016年11月20日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3日经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新津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本案被告人康某、吴某、陈某某、朱某某予以逮捕。四被告被指控在2016年11月15日因欠款人王某某未按时还款强行将其带上汽车,写下九万借条。此后,王某某家人交给被告人康某22000元,拿回借条、房产证等。同时,另一欠款人杨某因购买iPadmini2向武侯区宏远电脑经营部分期贷款。而被告人康某作为法人的四川小微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代收杨某的贷款本息。四被告驾车到杨某处强行将其带上汽车,以杨某名义通过借贷宝平台借贷人名币8000元,先后将其转入被告人康某、陈某账户。并且驾车将杨某新津县带往都江堰,过程中以杨某威胁逼迫其父母微信转账10000元。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辩护主张:

辩护人认为,陈某某、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一、陈某某、朱某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1,在本案中,因杨某欠陈某某任职公司购买手机的款项,陈某某作为公司的催收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向杨某催收。同时对具体欠款金额并不知晓,只是依照公司人员通知进行催收。因此,陈某某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是催收欠款,并且对欠款金额如何计算并不清楚。

2,陈某某在收到杨某偿还的款项后,在次日便将款项交还给公司。因此,陈某某未将案涉款项占为己有,也证明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3,在陈某等人找到杨某后,杨某承认欠款事实和看似过高的欠款金额,并主动要求对账。证明杨某虽知欠款金额过高,但仍愿意偿还。因此,杨某的言行也证明案涉款项为归还高利贷而非被抢劫。

二、陈某某、朱某某客观上并未对杨某施以暴力或威胁等,不符合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杨某从其父母处所获财物是由杨某提出并要求陈某某等人配合而为(陈某某手机中的录音证明)。同时,案件全程,杨某与陈某某、朱某某等人均相处融洽,活动自由。

判决结果:

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现金人名币5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现金人名币5000元”。

点评:

    此案涉及四被告,曾因案情复杂,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两次依法延长审查申诉期限各半个月。案中被告陈某某、朱某某其近亲属束手无策,最后找到本所为其辩护。本所律师接到委托之后,认真了解分析案情,积极找到案件辩护突破口,当事人陈某某、朱某某在本案之中系从犯,而不是主犯。同时,陈某某、朱某某在犯案过程中并无构成抢劫罪实质的行为。本所律师并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作为量刑考量。最后本所律师的辩护主张也获得法院采纳,为案件当事人获得了最优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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