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色诱收款人,收款人却被控强奸-环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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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色诱收款人,收款人却被控强奸

发布时间:2017-01-05 10:26

案件类别:刑事案件

委托时间:2016年4月15日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4日晚,本案嫌疑人陈某和另外两个男性同伴前往本案控告人(同时也是欠款人)处收取欠款。双方为在第二天一同找控告人父亲还款,便在当晚找了一个宾馆下榻。在住宿问题上,陈某两个同伴住在一间,陈某和控告人住在一间。原本双方是要等到第二天早上九点收款,但谁知在早上七点控告人便报警并声称陈某对自己实施强奸和非法拘禁。并向警方指出宾馆住宿期间陈某拿走自己的衣服放到隔壁,早上对自己实施强奸等情况过程。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辩护主张:

  • 现有录音及照片证据可以证实其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 控告人有歪曲或夸大事实的动机,其陈述的可信度应值得考虑,应以证据为准。
  • 案发时间在第二天早上七点以及性交时间才持续十秒也足以佐证嫌疑人不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 主观上,嫌疑人并不存在非法拘禁的故意,而是希望能解决欠款纠纷。
  • 客观上,在入住酒店前,嫌疑人也并未有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控告人自由。
  • 入住酒店后,嫌疑人虽有将控告人衣服放到隔壁房间的行为,但未有剥夺人身自由的故意,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按犯罪对待。
  • 纵观全过程,整个事实经过与其说是嫌疑人等人非法剥夺控告人的自由,倒不如说是控告人主观上是愿意继续和嫌疑人等人在一起的,一方面可以尽量让其亲朋好友帮忙解决此事,另一方面也希望拖延时间来创造机会和条件躲避或拖延债务,如刻意与嫌疑人发生关系后以强奸罪的名义报警。

判决结果:

经和公安、检察院多次沟通,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未予以逮捕。

点评:

    本次案件,律所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面嫌疑人陈某并从其处详细了解案情。深入分析拼接之后,找到此次的辩护点。强奸罪在法律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本次案件中,实则为控告人主动引诱嫌疑人,且有录音证据和照片证据证明嫌疑人未有犯罪故意。同时,由控告人的陈述及证据冲突主张控告人陈述可信度值得考量。最终主张令检察院采纳为当事人争取到未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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