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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别:离婚诉讼
委托时间:2016年2月17日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7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万某某、赵某的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万某某和被告赵某婚后先后育有一子一女。从怀孕开始到小孩出生之后,万某某再无外出工作。与此同时,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冲突。2015年8月便因家庭纠纷发生肢体冲突由石羊派出所出警调解。随后不久,原告万某某以赵某经常辱骂殴打自己、未按承诺支付家庭开支、医疗费用,导致自己和子女无法正常生活为由诉至法院,且提起多项经济请求。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原告诉讼请求:
四、被告赵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我方辩护意见:
一、原告没有患病,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请求被告支付生活费、房屋租赁费等无法律依据。
二、购买社会保险应当是原告工作后,由工作单位解决的范围,不属于夫妻之间解决的事情。
三、关于医疗费用,被告已经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完成,被告无另行支付的义务。
四、原告生育小孩后确实没有上班,但家务劳动和和照顾小孩是由保姆和被告母亲协助完成的,原告对家务基本没有承担,被告也从未控制过原告的消费支出。
五、原告受伤系原被告在夫妻吵架中发生抓扯,并不是实施的家庭暴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万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之中,原被告在家庭纠纷中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借此申请伤情的司法鉴定,且到精神科就诊自述丈夫外遇、家暴、自己生活情感压力大出具病历记录。至诉讼期,提交病历、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可在我所辩护下,成功向法院证明原告存在抑郁倾向的心理问题,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病情已达到无法正常工作、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原告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后被告不支付生活费而产生的经济困难是暂时的,原告可以通过就业缓解或消除其面临的经济压力。故原告不属于需要配偶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最终法院予以采纳我方辩护意见,驳回原告万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我所也成功为当事人洗脱家暴嫌疑和避免高额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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