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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三方协议效力:一、二审均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7-12-19 13:29

案件类别: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7月26日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起,黄某作为合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旗下旅游分销平台的采购商陆续在其处采购机票。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作为该平台的供应商,属其关联企业。而后,两家公司认为黄某的采购行为,有导致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面临航空公司罚款的可能性。遂停用黄某已经采购的机票,要求黄某与两家企业签订《三方协议》 :协议约定黄某支付650000元保证金之后,两家公司恢复其采购的机票正常使用,且同时约定若黄某的采购行为最终未导致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收到航空公司的罚款决定,则两家公司承诺将其缴纳的保证金全额退还。因黄某认为航空公司并未对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进行罚款,遂诉至法院追讨保证金和退票款。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诉讼请求:

  • 请求判令二被告合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黄某保证金650000元。
  • 请求判令二被告合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黄某被冻结的375566元机票款。
  • 请求判令二被告合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各支付违约金65000元。
  •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合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二被告合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某退还机票款375566元。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合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承担。

随后,二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争议的保证金涉及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三方协议》,而经法院认为其签订的《三方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此,依据协议约定黄某支付了保证金后,二被告需保证黄某提交的客票能够正常受理并对已过起飞时间的客票退款解冻。二被告需退还黄某被冻结的375566元机票款。而二被告对应退票款及数额提出的异议,因其违反协议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而不予采纳。对于黄某主张的保证金及违约金,因二被告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纠纷尚未处理完成,故协议中返还保证金的条件尚不成就。且不属于无故不退还保证金,因此违约金也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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