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付款购房未履行,后续结果如何处理?-环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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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购房未履行,后续结果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12-18 13:06

案件类别: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6月30日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成都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向成都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金府路“万通新都会”A、B两号房屋。A号房总价327410元、B号房总价329124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成都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A号房款98410元,剩余229000元购房款未支付;B号房款支付99124元,剩余230000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王某应当与合同签订当日付清所有房款。鉴于王某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成都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拿回成都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A、B两号房物业费共计13807元。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诉讼请求:

  • 请求确认原告成都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所签订的A、B两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均已解除。
  • 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向原告返还由原告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垫付的物业费13807元。
  • 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结果:

  • 解除原告成都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所签订的A、B两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均。
  • 被告王某向原告成都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由其垫付的物管费5000元。
  • 原告成都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某退还两套房屋的购房款197534元。

点评:

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由于被告王某违反与原告成都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条款,未一次性付款A、B两号房,且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此举致使原告成都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的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且期间产生的物管费一直由原告成都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垫付。故造成原告损失,诉至法院。最后在多次谈判下,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原告垫付的物管费、退回被告已支付房款,友好协商处理了此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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