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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的益处:立邦货款纠纷,最后成功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17-12-18 11:05

案件类别: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6年8月11日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基本合同》。约定该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向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购买涂料货物,随后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向该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供应了货物,但对方却拒绝支付货款。至此,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438020元货款被恶意拖欠无法拿回。故诉至法院。

四创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诉讼请求:

  • 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向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8020元。
  • 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向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32281.20元。
  • 从2016年7月26日起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

结果:

被告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货款162020元,该款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余款62020元于12月31日前付清。如未按期足额给付任何一期款项的,则自愿另行承担给付原告10万元违约金的责任。且如未按期足额给付第一期款项的,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点评:

此案系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与其购货方的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货物之后,却遭拒绝支付款项。在我所代理之后,经过律师多次谈判,最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拿回款项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此处可提到诉讼调解的益处。民事调解相较于诉讼有着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调解方式灵活,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且调解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和妥协,极大程度降低和弱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最后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实情况和利益所在,所以其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说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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