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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参与维权活动涉嫌寻衅滋事,环奕助其销案

发布时间:2017-12-15 15:34

案件类别:刑事案件

委托时间:2017年9月28日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8日,成都某小区处发生聚众冲突,场面一度极其混乱。深入了解之后才发现原来是众多业主因所购房屋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且无任何说法,小区业主便聚集起来有了此次相关维权活动。而在此次维权活动中,部分业主被公安机关带走。随后业主吴某某在QQ、微信群中发布内容为让业主拨打“110”“119”报警电话以施压、建议业主到美领馆维权、转发集会通知等等。当晚19时,业主吴某某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羁押看守所。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辩护主张:

辩护人认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 吴国章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任何寻衅滋事的行为。

在QQ、微信群中的上述发言,确有不当,但不构成“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情节,不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 吴某某主观上也无寻衅滋事的故意。

从主观上,吴某某并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或逞强耍横,而是母亲被公安机关带走,一直联系不上,因此想通过这一途径尽快了解母亲被带走的详细信息。

  • 吴某某的行为也未造成任何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吴某某在QQ、微信群中发表的让其他业主拨打电话维权、到美领馆维权等言论,实际上其本人以及其他群成员并未采纳其意见实施行为。换言之,吴某某所发送内容并未导致110或119的报警量增加或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 吴某某行为不当,应当受罚,但不应采用刑事处罚这种最严重的方式。

吴某某发表不当言论皆因母亲下落不明,基于人伦常情实为情有可原。且本人也在深刻反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因此,即使受罚,治安拘留也罚当其罪了,就该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有违罪刑法的刑法原则。

判决结果:

侦查机关撤销刑事立案,转为行政拘留。

点评:

    本次案件当中涉及到的是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务,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但显然,当事人吴某某在QQ、微信群中发言并不符合关于寻衅滋事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规定。其次,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此处,吴某某虽言论不当,但不构成“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情节。因此,我所从以上辩护主张成功得到侦查机关采纳,最终撤销刑事立案,为当事人避免留下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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