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别: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6年8月29日
案情简介:
- 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基本合同》,约定向其供应油漆涂料产品,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货款。后第三人与原告对账,第三人欠货款346620.05元,且直至起诉均未偿清。另,第三人与被告一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二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单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一承包被告二项目单项工程,并约定由第三人向被告一供应主材。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一委托被告二向第三人支付主材款。故二被告均有向第三人付款的义务。经对账确认,被告一应向第三人支付627315.76元。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一向第三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即第三人对被告一的债权到期。因此,最终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 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上述二被告代位偿还欠款一案,经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但在收到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的207543.37元后,上述第三人四川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仍欠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139076.68元未偿清。遂,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诉讼请求:
第一案:
- 请求判令二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346620.05元。
- 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第二案:
-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9076.68元。
-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结果:
第一案:
被告二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代被告一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7543.37元。
第二案:
被告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息共计14万元。
点评: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两起诉讼。一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是后续款项的再次诉讼。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而在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当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就是基于这一权力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多次调解谈判下,最终两起诉讼都达成了民事调解,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也收回了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