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症致使冲突,过程中涉嫌故意伤害该如何解决?-环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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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症致使冲突,过程中涉嫌故意伤害该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17-11-02 16:30

案件类别:刑事案件

委托时间:2016年6月29日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4日,嫌疑人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情起因是2016年5月31日下午,作为出租车司机的嫌疑人陈某到华西医院送完乘客后,与一名逆行的电瓶车驾驶者谢某发生冲突。陈某鸣笛之后,谢某朝陈某靠近,陈某刚下车说了一句“都是跑车,何必嘛?”,谢某便直接动手抓住陈某手臂。在被谢某抓住手臂用力甩了一下之后,陈某趔趄倒地,倒地过程中本能反应抓住了谢某的腿致使其摔倒。后经过围观群众纷纷劝说,且有乘客上车,陈某在看见谢某起身自行离开后便驾车离开。可不久,谢某便报警被陈某故意伤害。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申请对陈某不予批捕。

辩护意见:

  • 陈某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一)、从嫌疑人的动作分析以及争执后双方的处理方式来看,嫌疑人不具有犯罪故意。

 1,从嫌疑人的动作分析来看,不具有犯罪故意。嫌疑人拉受害人的脚是出于防卫和制止打斗的目的,且在起身后并未有进一步的攻击和打斗。

2,从嫌疑人及受害人的认识因素来说,甚至都无法预见到会导致轻伤,也即都可能不构成过失,更不应构成伤害故意。事发后,双方曾多次按民事赔偿协商赔偿金额。

(二)、嫌疑人也未曾追求或放任任何伤害结果的发生。

二、受害人自己有过错,应当对受伤结果承担部分责任。

三、本案此前按民事侵权案件处理,应继续按照民事案件处理为妥。

四、嫌疑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但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受害人在本案中动手在先,陈某主观恶性不大,对他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陈某有正当工作,服务范围为成都市,且工作期间表现良好,能够在公安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陈某配偶已怀孕20多周,急需其陪伴和照顾。

结果:

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点评:

    本案中涉及到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此时故意有两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追求伤害结果的出现。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放任伤害结果的出现。而无论是哪种,陈某主观上都不具有。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但陈某在此案中的情况,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的适用条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陈某倒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最终,检察院采纳我方辩护意见,陈某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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