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同、无社保、无加班费,“三无工作”如何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环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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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无社保、无加班费,“三无工作”如何维护劳动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10-20 10:26

案件类别: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6年2月22日

案情简介:

    自2007年10月起,原告毛某在被告成都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处工作,负责开车送货。但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2015年11月,被告以原告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原告开除,并于2016年1月下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5年12月开除过后,原告被迫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2月,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原告大部分请求。因此原告毛某提起诉讼。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诉讼请求:

  •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成都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毛某支付加班工资11250元。
  •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成都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毛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3200元(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
  •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成都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毛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000元(从2007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未签订合同)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主张:

  • 原告毛某主张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计算有误,被告只应支付1104元。
  • 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未在仲裁阶段提出,应适用仲裁前置。
  • 原告主张的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

判决结果:

  • 被告成都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毛某加班工资2944.75元。
  • 被告成都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毛某经济补偿金24018元。

点评:

    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是:加班工资如何判定以及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两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被告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部分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权获得补偿。最终,我方最大程度拿回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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