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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别: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6年2月22日
案情简介:
自2007年10月起,原告毛某在被告成都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处工作,负责开车送货。但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2015年11月,被告以原告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原告开除,并于2016年1月下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5年12月开除过后,原告被迫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2月,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原告大部分请求。因此原告毛某提起诉讼。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诉讼请求:
被告主张:
判决结果:
点评:
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是:加班工资如何判定以及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两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被告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部分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权获得补偿。最终,我方最大程度拿回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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