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机构签订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三百万货款石沉大海?-环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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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机构签订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三百万货款石沉大海?

发布时间:2017-10-09 14:09

案件类别: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6年1月6日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被告成都某医院为向原告成都某商贸公司紧急订购了一批总价为3156100元的医疗用品,同时签署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足额采购了被告所订购的物品。货物到达仓库后,依据被告要求,陆续向被告运送部分货物,且依被告财务要求,已全额开具收款发票。但被告迟迟未履行付款手续,合同的后续履行也因被告的原因被迫搁置。而被告则以采购合同中的签订方为医院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无权代表医院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为由,不予认可该采购合同的合法性。随即,原告成都某商贸公司将被告成都某医院诉至法院。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告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31561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1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 采购合同中的签订方为医院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无权代表医院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为由,不予认可该采购合同的合法性。
  • 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全部送货义务,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支付全部货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 医院只对已送货部分履行付款义务,而未送货部分没有付款义务,更没有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成都某医院支付被告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31561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156100作为本金从2016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点评:

    本案中争议点是双方所签采购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在此提到,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处,法院采纳我方辩护意见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亦予以签收,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最终,我方当事人在我所辩护下,拿回3156100元货款及违约金,避免过百万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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