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品牌促发展
案件类别: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6年1月6日
案情简介:
自2014年10月起,被告成都某医院为采购医疗队医用物资,先后三次向原告成都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紧急订购了三批医疗用品,同时签署采购合同。因产品属于医用特殊耗材,且正处大需求期,货源异常紧张,被告亦要求原告紧急备货。因此,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后,经过多方努力,足额采购了被告所订购的物品。货物到达仓库后,原告依据被告的要求,陆续运送部分货品。后因被告人事变动等原因,迟迟未履行付款手续,合同的后续履行也因被告被迫搁置。而被告订购的货品大量积压在原告的仓库,致使原告无法收回货款而且还要支付巨额仓储费用。但此时,被告对于合同的合法性有异议,称该合同未经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被告公司公章。随即,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判决结果:
被告成都某医院支付原告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4739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73985作为本金从2016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点评:
此案中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采购合同的效力问题。所签合同均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该合同实质上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但该合同上仅加盖了原被告双方印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因此合同虽然依法成立,但并未生效。不过,虽然合同未生效,但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予以接收,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就此,我所最大程度为当事人成都某商贸公司争取到合法权益,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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