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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几乎认定无效,十几万欠款收不回?环奕成功扭转乾坤

发布时间:2017-09-08 14:57

案件类别:债权债务

委托时间:2016年1月8日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被告一刘某某通过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成立的P2P平台,向张某等共11人借款152035.69元,约定按24期分期付款,每期返还7157元,分24期还完。然而,在被告一还了三期后,即通过书面文件告知其已不具备还款能力,将停止还款,随后9月便停止履行还款义务。案外人P2P平台所属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寻找均无法找到被告一。同年12月,为便于追索款项,前述张某等11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张某某,并书面通知了被告一,但被告一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原告张某某将被告一刘某某及其配偶被告二王某某予以起诉。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介入:

诉讼请求:

  • 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本金134958.41元。
  • 请求判令二被告按约定支付的利息,暂计12506.15元。(暂计至起诉日,之后直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另行计付利息。)
  • 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某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点评:

    本次案件,整个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点是:对于债权转让通知是否有效产生疑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内容。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不属于不得转让的三类债权类型,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4,须通知债务人。我方辩护意见提出向合同约定地址寄送债权通知义务,已经尽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理应有效。最终法官也采纳该观点,因此我所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收回欠款及应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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