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2017.12.13律师讲课会-环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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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2017.12.13律师讲课会

发布时间:2017-12-13 16:52

    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下午,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举行每周例会。本周律师讲课课题“商标权纠纷”。

首先从商标注册程序出发,随后进入正题——商标异议。而在商标权纠纷中,无效宣告、异议则是涉及到答辩的。由此,在整个讲课会上对异议制度、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的区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行政诉讼、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进行了深入讲解。

    更是在课题后半段对一些司法实践中高频率发生问题展开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提到商标容易被驳回的理由。(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之后,又提到《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相关保护和认定:(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二)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三)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后,在知识产权纠纷方面身经百战的何律师还以众多实际案例和大家就商标权纠纷这一方面深入探讨。提到驰名商标保护范围认定,应实施更为宽泛的标准。就近似保护而言,在司法实践中,首字不同占据极为重要的意义等众多司法实践中容易遇到的问题。就此,大家在商标权纠纷这一方面收获甚多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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