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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知的法律事实-环奕律师事务所王平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31 21:30

近期随着各大卫视律师题材电视剧的热播,把律师这个以前人们很少顾及到的职业推到了舆论的风尖浪口,同时随着电视剧中一些司法案子的剧情演绎也让公众更加多的了解了一些生活中的基础法律概念。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王平锋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针对目前网络上一些热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实的回答: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是不是借款人超过两年不还款,这笔借款就不受法律保护?

王平锋律师:这里涉及到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有一句话: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就是说当你知道你的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你就应该及时的去维权。当然,从节省一个国家司法资源的角度来讲,这个诉讼时效的设计,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那么回到这个问题,一般来讲,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就丧失了诉讼的胜诉权,也就是说,这个时候你是否能收回这笔借款完全取决于借款人,法律不给予强制性保护了。但有一点,我要强调一下:这个两年的诉讼时效,不是简单从借款日开始算,而是从借款人承诺的还款日开始起算。

二、离婚案件中,男方是否需要给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或精神抚慰金?

王平锋律师:这个问题是很多离婚案件中女方当事人经常会问到的一个问题,可能很多人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天然的就属于弱势,一旦要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女方必然会存在“吃亏”的情况。其实,这是个认识的误区。当然,这个问题如果要完整回答的话,内容的外延就非常大了,甚至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畴,它更多的是个社会层面的问题,历史以及社会分工的问题。但作为律师来说,如果仅从法律层面来做回答,那么这个问题就变得非常简单,但很残酷: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在离婚的时候,男方需要给付女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金等,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女方当事人提出上述的诉讼请求,一般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自己开了公司,经营不善,欠了很多外债,会不会牵连到我的家庭财产?

王平锋律师: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的属性决定了对外承担责任的“有限性”,即有限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全部资产尚不能覆盖债务的话,那么就申请破产。破产程序结束,公司也就归于消灭,失去了主体资格。在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过程中,与股东的个人及家庭资产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因为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作为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亦是按章经营,那么公司的负债只有公司主体来承担,是不会牵连到股东及股东家庭的财产。当然,如果股东涉嫌虚假出资等违法情况,那么就要“揭开公司的面纱”,追究股东个人的责任了。

四、现在外面很多的投资公司在卖理财产品,拉存款,这样做有风险吗?

王平锋律师:这个是肯定有风险的,而且是非常大的风险。我们国家对于金融行业是有严格管制的,目前很多投资公司打着售卖理财产品的旗号,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这样一种行为,对于资金的出借方而言,它的风险在于对方的兑付能力,因为,投资公司毕竟不是银行,并且很多投资公司存在非常经营的风险,预期是否能还本付息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而作为投资公司而言,那么这个行为的定性就更为严重了,有可能会归到刑事的调整范畴,例如,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刑诉法最高刑期可达十年,如果其中有诈骗行为的话,就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因此,给两个建议:第一,如果你想理财,最好找银行等正规的投资渠道,不要接受高利诱惑;第二、如果你想开投资公司,建议不要有任何的违规经营,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按国家法律规定,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只有银行才有资格吸收公众存款。

王平锋律师简介: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之一,毕业于南京大学,曾经办多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在金融案件、婚姻财产、企业法务、经济合同等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目前担任成都、深圳等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来源:今晚网-渤海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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